金华连发四个土地征收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的浙土字(3307)A[2021]-0003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金华市婺城区2021年度计划第六批次建设用地。
婺城区安地镇酒园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用途主要为居住用地,北侧为林地、西侧为耕地、南侧为梅溪、东侧为耕地。
婺城区雅畈镇雅畈一村(后陈自然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用途主要为居住用地,北侧为水田,南侧为水田,西侧为水田,东侧为水田。
安地镇酒园村因婺城区安地镇酒园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8.4594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含耕地0公顷,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8.4594公顷。
雅畈镇雅畈一村因婺城区雅畈镇雅畈一村(后陈自然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9908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含耕地0公顷。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0.9908公顷。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38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及安置方式按照《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金政办发〔2021〕13号)和《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等文件执行。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7)A[2021]-0003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的浙土字(3307)A[2021]-0001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金华市婺城区2021年度计划第七批次建设用地。
浙江省第五监狱训练场建设项目,土地用途为特殊用地,北侧为道路、西侧为其他草地、南侧为道路、东侧为钢铁厂。
婺城区白龙桥镇天河公墓(二期)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为特殊用地,北侧为林地、西侧为公墓、南侧为道路、东侧为林地。
雅畈小学综合体艺楼新建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北侧为旱地,南侧为学校,西侧为旱地,东侧为学校。
横四路以南、二环西路以西、石门溪以北地块一项目,土地用途为工矿用地,北侧为横四路,西侧为耕地,南侧为村庄,东侧为耕地。
市区一环路快速化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北侧为道路、西侧为道路、南侧为道路、东侧为耕地。
白龙桥镇古方村因浙江省第五监狱训练场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3606公顷。其中农用地0.3606公顷:含耕地0.1390公顷,其他园地0.2216公顷。
白龙桥镇下窑村因婺城区白龙桥镇天河公墓(二期)地块项目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4096公顷,其中农用地0.2168公顷:含耕地0公顷。林地0.2168公顷,特殊用地(殡葬用地)0.0128公顷,其他土地(空闲地)0.1800公顷。
雅畈镇雅畈一村因雅畈小学综合体艺楼新建工程项目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0449公顷,其中农用地0.0442公顷:含耕地0.0442公顷。建设用地(空闲地)0.0007公顷。
白龙桥镇雅姜村因横四路以南、二环西路以西、石门溪以北地块一项目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5866公顷,其中农用地1.5866公顷:含耕地1.4813公顷。农村道路0.0506公顷,沟渠0.0547公顷。
乾西乡鲍杨社区因市区一环路快速化改造工程(一期)项目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4404公顷,其中农用地0.1332公顷:含耕地0.133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公路用地)0.074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铁路用地)0.0045公顷,其他土地(空闲地)0.2284公顷。
乾西乡上陈社区因市区一环路快速化改造工程(一期)项目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0784公顷,其中农用地0.0390公顷:含耕地0.0390公顷。其他土地(空闲地)0.0394公顷。
城西街道西郊社区因市区一环路快速化改造工程(一期)项目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0559公顷,其中农用地0.0477公顷:含耕地0.0477公顷。其他土地(空闲地)0.0082公顷。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38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及安置方式按照《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金政办发〔2021〕13号)和《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金华市婺城区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试行)》(婺区政办〔2014〕70号)等文件执行。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7)A[2021]-0001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智者街以东、大仙路以北地块建设需要,拟征收婺城区罗店镇罗店村、后园村、麻车村、迎峰村农民集体使用土地8.8839公顷。
因大仙路(二期)建设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婺城区罗店镇罗店村、后园村、麻车村、迎峰村、鹿村村及新狮街道高村村农民集体使用土地4.4308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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