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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这些地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admin1年前 (2024-09-28)金华产业信息48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因公共利益需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并发布《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峙垅湖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婺区政发〔2021〕8号),决定对峙垅湖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被征收人金华市婺城区顺仓机械厂、金华市婺城区金德兴农机修理厂、吴小金、唐建忠、金华市文斌建材厂(普通合伙)、金华市明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房屋在征收红线户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后也未选择补偿方式,为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本机关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峙垅湖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关规定,对6户被征收人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婺政征补〔2022〕第2号)(金华市婺城区顺仓机械厂)

  2.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婺政征补〔2022〕第3号)(金华市婺城区金德兴农机修理厂)

  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婺政征补〔2022〕第4号)(吴小金)

  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婺政征补〔2022〕第5号)(唐建忠)

  5.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婺政征补〔2022〕第6号)(金华市文斌建材厂)

  6.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婺政征补〔2022〕第7号)(金华市明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住所地:金华市宾虹西路2666号

  被征收人:金华市婺城区顺仓机械厂,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工业区。经营者丰顺苍,男,195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城中路16号,公民身份号码512。

  因公共利益需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23日依法作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峙垅湖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婺区政发〔2021〕8号),决定对峙垅湖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人民政府。经公证处现场公证,通过投票方式确定金华市华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房地产评估机构。

  经查,被征收人名下坐落于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城中路16号的房屋在本次征收红线范围之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金县国用(99)字第1167号”,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1457.94平方米,出让工业用地。该地块上共有3处房屋,登记为三本房产证,分别为:房产证号金字第06054号,证载建筑面积573.94平方米;房产证号金字第06055号,证载建筑面积243.6平方米;房产证号金字第06053号,证载建筑面积47.7平方米。其中房屋实测建筑面积491.5平方米,经组织有关部门认定,未经登记建筑247.9平方米为违法建筑。被征收人名下房屋建筑面积中的111.88平方米经认定确认为商业用途。

  经金华市华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3827461元(含固定装修价值295093元),构筑物(钢棚)价值211652元,机器设备、附属物、绿化苗木等资产的搬迁损失价值207886元,合计4246999元。评估结果于2021年9月16日送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核。金华市华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关于评估报告复核结果的函》,于9月30日送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本机关于2022年3月1日向被征收人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要求被征收人在15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被征收人申请延长补偿决定方案异议期限,本机关书面回复被征收人最迟在2022年4月15日前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为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峙垅湖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现本机关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金华市婺城区顺仓机械厂名下坐落于婺城区汤溪镇城中路16号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以货币方式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4839059元。具体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3827461元(含固定装修价值295093元);

  2.构筑物(钢棚)价值补偿211652元;

  3.机器设备、附属物、绿化苗木等资产的搬迁损失价值补偿207886元;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191373元;

  6.其他补偿2880元(含自来水、电表、电话宽带移机、空调移机等);

  7.给予被征收人的奖励392746元(含评估奖10000元、货币补偿奖382746元)。

  如经强制执行程序腾空房屋,奖励款392746元不予支付,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补偿款金额为4446313元。

  三、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已储存于本次房屋征收专用账户,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后,凭补偿决定书前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申领手续。

  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腾空房屋并移交房屋征收部门。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住所地:金华市宾虹西路2666号

  被征收人:金华市婺城区金德兴农机修理厂,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城中路14号。经营者金德兴,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城中路14号,公民身份号码515。

  因公共利益需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23日依法作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峙垅湖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婺区政发〔2021〕8号),决定对峙垅湖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人民政府。经公证处现场公证,通过投票方式确定金华市华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房地产评估机构。

  经查,坐落于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城中路14号登记在金华市婺城区金德兴农机修理厂名下的房屋在本次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金市(两区)国用(2007)第14-20号”,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969.2平方米,出让工业用地。房产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00100338号”,证载建筑面积548.5平方米。该处房屋实测建筑面积746.11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面积197.61平方米。经组织有关部门认定,未经登记建筑中的111.5平方米为合法建筑,其余86.11平方米为违法建筑。该处房屋建筑面积中的144.24平方米经认定确认为商业用途。

  经金华市华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3272172元(含固定装修价值305405元),机器设备、附属物等资产的搬迁损失价值59513元,合计3331685元。评估结果于2021年9月16日送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核。金华市华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关于评估报告复核结果的函》,于9月30日送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本机关于2022年3月1日向被征收人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要求被征收人在15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被征收人申请延长补偿决定方案异议期限,本机关书面回复被征收人最迟在2022年4月15日前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为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峙垅湖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现本机关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金华市婺城区金德兴农机修理厂坐落于婺城区汤溪镇城中路14号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以货币方式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3839501元。具体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3272172元(含固定装修价值305405元);

  2.机器设备、附属物等资产的搬迁损失价值补偿59513元;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163609元;

  5.其他补偿2750元(含自来水、电表、电话宽带移机、空调移机等);

  6.给予被征收人的奖励337217元(评估奖10000元,货币补偿奖327217元)。

  如经强制执行程序腾空房屋,奖励款337217元不予支付,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补偿款金额为3502284元。

  三、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已储存于本次房屋征收专用账户,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后,凭补偿决定书前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申领手续。

  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腾空房屋并移交房屋征收部门。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住所地:金华市宾虹西路2666号

  被征收人:吴小金,男,195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城中路8号。公民身份号码911。

  因公共利益需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23日依法作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峙垅湖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婺区政发〔2021〕8号),决定对峙垅湖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人民政府。经公证处现场公证,通过投票方式确定金华市华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房地产评估机构。

  经查,被征收人吴小金名下坐落于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环城北路(城中路8号)的房屋在本次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金县国用(95)字第183号”,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480.03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08.87平方米),土地性质工业,用途厂房。该地块上房屋无房产证,实测建筑面积482.86平方米,经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其中400平方米为合法建筑,其余82.86平方米为违法建筑。合法建筑面积中的88.10平方米经认定确认为商业用途。

  经金华市华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1825689元(含固定装修价值203788元),机器设备、附属物、绿化苗木等资产的搬迁损失价值16314元,合计1842003元。评估结果于2021年9月16日送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核。金华市华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关于评估报告复核结果的函》,于9月30日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本机关于2022年3月1日向被征收人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要求被征收人在15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被征收人申请延长补偿决定方案异议期限,本机关书面回复被征收人最迟在2022年4月15日前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为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峙垅湖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现本机关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吴小金名下坐落于婺城区汤溪镇环城北路(城中路8号)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以货币方式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补偿款金额为人民币2131386元。具体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1825689元(含固定装修价值补偿203788元);

  2.机器设备、附属物、绿化苗木等资产的搬迁损失价值补偿16314元;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91284元;

  5.其他补偿2330元(含自来水、电表、电话宽带移机、空调移机等);

  6.给予被征收人的奖励192569元(评估奖10000元,货币补偿奖182569元)。

  如经强制执行程序腾空房屋,奖励款192569元不予支付,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补偿款金额为1938817元。

  三、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已储存于本次房屋征收专用账户,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后,凭补偿决定书前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申领手续。

  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腾空房屋并移交房屋征收部门。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住所地:金华市宾虹西路2666号

  被征收人:唐建忠,男,汉族,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城中路10号,公民身份号码512。

  因公共利益需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23日依法作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峙垅湖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婺区政发〔2021〕8号),决定对峙垅湖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人民政府。经公证处现场公证,通过投票方式确定金华市华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房地产评估机构。

  经查,被征收人名下坐落于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环城北路(城中路10号)的房屋在本次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金县国用(95)字第182号”,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480.03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08.87平方米),土地性质国有工业,用途厂房。该地块上房屋无房产证,实测建筑面积482.62平方米,经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其中400平方米为合法建筑,其余82.62平方米为违法建筑;合法建筑面积中的88.34平方米经认定确认为商业用途。

  经金华市华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1926415元(含固定装修价值303331元),机器设备、附属物、绿化苗木等资产的搬迁损失价值10490元,合计1936905元。评估结果于2021年9月16日送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核。金华市华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关于评估报告复核结果的函》,于9月30日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本机关于2022年3月1日向被征收人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要求被征收人在15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被征收人申请延长补偿决定方案异议期限,本机关书面回复被征收人最迟在2022年4月15日前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为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峙垅湖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现本机关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唐建忠名下坐落于婺城区汤溪镇环城北路(城中路10号)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以货币方式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金额为人民币2241188元。具体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1926415元(含固定装修价值303331元);

  2.机器设备、附属物、绿化苗木等资产的搬迁损失价值补偿10490元;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96321元;

  5.其他补偿2120元(含自来水、电表、电话宽带移机、空调移机等);

  6.给予被征收人的奖励202642元(评估奖10000元,货币补偿奖192642元)。

  如经强制执行程序腾空房屋,奖励款202642元不予支付,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补偿款金额为2038546元。

  三、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已储存于本次房屋征收专用账户,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后,凭补偿决定书前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申领手续。

  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腾空房屋并移交房屋征收部门。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住所地:金华市宾虹西路2666号

  被征收人:金华市文斌建材厂(普通合伙),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城中路6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23日依法作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峙垅湖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婺区政发〔2021〕8号),决定对峙垅湖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人民政府。经公证处现场公证,通过投票方式确定金华市华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房地产评估机构。

  经查,被征收人名下坐落于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城中路6号的房屋在本次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金市(两区)国用(2011)第14-37号”,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600平方米,出让工业用地。该地块上原有1994年建造的厂房128平方米,房产证号00332291。被征收人自行拆除上述工业厂房后,于2011年重新建造了5层房屋,新建房屋占地228.87平方米,没有产权登记。该处房屋实测建筑面积1018.86平方米,经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其中128平方米为合法建筑,其余890.86平方米为违法建筑;合法建筑面积128平方米经认定确认为商业用途。

  经金华市华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1854681元(含固定装修价值608105元),机器设备、附属物等资产的搬迁损失价值34430元,合计1889111元。评估结果于2021年9月16日送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核。金华市华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关于评估报告复核结果的函》,于9月30日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本机关于2022年3月1日向被征收人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要求被征收人在15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被征收人申请延长补偿决定方案异议期限,本机关书面回复被征收人最迟在2022年4月15日前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为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峙垅湖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现本机关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金华市文斌建材厂(普通合伙)名下坐落于婺城区汤溪镇城中路6号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以货币方式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金额为人民币2182175元。具体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1854681元(含固定装修价值608105元);

  2.机器设备、附属物等资产的搬迁损失价值补偿34430元;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92734元;

  5.其他补偿2750元(含自来水、电表、电话宽带移机、空调移机等);

  6.给予被征收人的奖励195468元(评估奖10000元,货币补偿奖185468元)。

  如经强制执行程序腾空房屋,奖励款195468元不予支付,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补偿款金额为1986707元。

  三、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已储存于本次房屋征收专用账户,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后,凭补偿决定书前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申领手续。

  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腾空房屋并移交房屋征收部门。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住所地:金华市宾虹西路2666号

  被征收人:金华市明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金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G。

  因公共利益需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23日依法作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峙垅湖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婺区政发〔2021〕8号),决定对峙垅湖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人民政府。经公证处现场公证,通过投票方式确定金华市华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房地产评估机构。

  经查,被征收人名下坐落于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峙垅的房屋在本次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金市(两区)国用(2007)第14-134号”,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33863㎡,出让工业用地。该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房屋情况如下:

  房产证登记在被征收人名下的现存房屋27处,分别为:

  1.金房权证(婺)字第00225999号,证载建筑面积334.75㎡;

  2.金房权证(婺)字第00226000号,证载建筑面积221.34㎡;

  3.金房权证(婺)字第00220401号,证载建筑面积882.27㎡;

  4.金房权证(婺)字第00220403号,证载建筑面积554.47㎡;

  5.金房权证(婺)字第00220404号,证载建筑面积946.08㎡;

  6.金房权证(婺)字第00220405号,证载建筑面积240.99㎡;

  7.金房权证(婺)字第00220406号,证载建筑面积221.30㎡;

  8.金房权证(婺)字第00220407号,证载建筑面积1716.74㎡;

  9.金房权证(婺)字第00220408号,证载建筑面积480㎡;

  10.金房权证(婺)字第00220409号,证载建筑面积79.2㎡;

  11.金房权证(婺)字第00220410号,证载建筑面积1135.02㎡;

  12.金房权证(婺)字第00220411号,证载建筑面积382.66㎡;

  13.金房权证(婺)字第00220412号,证载建筑面积638.96㎡;

  14、金房权证(婺)字第00220413号,证载建筑面积950.4㎡;

  15.金房权证(婺)字第00220414号,证载建筑面积797.88㎡;

  16.金房权证(婺)字第00220415号,证载建筑面积221.34㎡;

  17.金房权证(婺)字第00220416号,证载建筑面积615.3㎡;

  18.金房权证(婺)字第00220417号,证载建筑面积47.12㎡;

  19.金房权证(婺)字第00220418号,证载建筑面积220㎡;

  20.金房权证(婺)字第00220419号,证载建筑面积123.48㎡;

  21.金房权证(婺)字第00220420号,证载建筑面积93.24㎡;

  22.金房权证(婺)字第00220421号,证载建筑面积1297.92㎡;

  23.金房权证(婺)字第00220422号,证载建筑面积387.32㎡;

  24.金房权证(婺)字第00220423号,证载建筑面积479.23㎡;

  25.金房权证(婺)字第00220426号,证载建筑面积616.98㎡;

  26.金房权证(婺)字第00220427号,证载建筑面积1270.62㎡;

  27.金房权证(婺)字第00220429号,证载建筑面积309.4㎡。该27处房屋共计建筑面积15264.01㎡。

  房产证已注销(原登记在金华县啤酒厂名下)的现存房屋7处,具体为:1.01040号,证载建筑面积267.69㎡;2.01042号,证载建筑面积132㎡;3.01039号,证载建筑面积161.91㎡;4.01072号,证载建筑面积234.6㎡;5.01074号,证载建筑面积229.51㎡,目前已拆除约145.46㎡,现余建筑面积约84.05㎡;6.01077号一层砖木结构房屋,证载建筑面积51㎡;7.01079号,证载建筑面积83.86㎡。经组织有关部门认定,该7处房屋为被征收人所有的合法建筑。

  未经房产登记的九处建筑,分别为:建筑1.一层砖木房,实测面积171.16㎡;建筑2.一层简易房,实测面积73.98㎡;建筑3.一层砖木房,实测面积239.93㎡;建筑4.一层简易房,实测面积34.91㎡;建筑5.一层砖混房,实测面积35.33㎡;建筑6.一层砖混房,实测面积27.03㎡;建筑7.一层砖混房,实测面积38.41㎡;建筑8.一层砖木房,实测面积33.56㎡;建筑9.一层砖木房,实测面积123.39㎡。经组织有关部门认定,该九处共计777.7㎡房屋为被征收人所有的合法建筑。

  房产证登记在被征收人名下但已被拆除的房屋4处,分别为:1.金房权证(婺)字第00220402号;2.金房权证(婺)字第00220424号;3.金房权证(婺)字第00220425号;4.金房权证(婺)字第00220428号。

  另,厂区内有四处构筑物(简易钢棚),实测面积共计4316.97㎡。

  经金华市华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30020222元(含装修价值),机器设备、附属物、绿化苗木的搬迁损失价值2836992元,构筑物(简易钢棚)价值1398698元,合计34255912元。评估结果于2021年9月16日送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核。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本机关于2022年3月1日向被征收人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要求被征收人在15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为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峙垅湖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现本机关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金华市明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婺城区汤溪镇峙垅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以货币方式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补偿款金额为人民币38842832元。具体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30020222元(含装修价值);

  2.机器设备、附属物、绿化苗木等资产的搬迁损失价值补偿2836992元;

  3.构筑物(简易钢棚)价值1398698元;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1501011元;

  6.其他补偿4060元(含自来水、电表、电话宽带移机、空调移机等);

  7.给予被征收人的奖励3012022元(评估奖10000元,货币补偿奖3002022元)。

  如经强制执行程序腾空房屋,奖励款3012022元不予支付,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补偿款金额为35830810元。

  三、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已储存于本次房屋征收专用账户,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后,凭补偿决定书前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申领手续。

  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腾空房屋并移交房屋征收部门。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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