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对外商独资或控股,一次性投资在300万1000万美元的生产性项目,其生产用地(七通一平)出让金(在7.8万元/亩的基础上)可优惠20%50%。对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达产后按纳税额,分二年至三年返还土地出让金。
●对中方以自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并成立新企业的,在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时免缴契税。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农业项目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享受减免税期满后,再给予为期三年的50%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奖励。
●实施初创企业培育工程,为外来投资者建设标准厂房。今年市区建成标准厂房50万平方米,其中工业园区20万平方米,鼓励来金华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投资的外商租用标准厂房创办企业,对租用一年以上的外资企业给予一定的政府租金补助优惠。
●实行外资企业国民待遇。在财政补助、技改贴息等方面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建立外商投资绿色通道。向常驻金华的外商实行外资企业收费卡制度,发放“金华绿卡”。
●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重大项目实行全程代理服务、******办理、跟踪服务。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在金华市开办其它外商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地方财政所得部分退还50%。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出口创汇。新办外资企业当年实行出口总额在1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和3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奖励人民币1万元、2万元、3万元。
●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基数(上年度海关统计的出口实绩为基数)内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3分,超基数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5分。对高新技术、机电产品、服装、纺织品和农副产品出口的,在享受上述奖励的基础上,每出口1美元,再增加奖励人民币1分。
●鼓励企业赴境外参展。参加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外经贸局统一组织和认可的各类境外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每个展(摊)位补助人民币1万元;企业自行参展的,凭展会的相关资料,每个展(摊)位补助人民币0.5万元。
●鼓励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减少收汇风险,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出口信用保险费的50%给予补助。
●充分利用公共型保税仓库,更多地进口国际市场价廉质优的重要原材料。凡金华市区企业到市公共保税仓库提货的,由市外贸发展基金按企业实际支付的监管手续费(按货值的3收取)的50%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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