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
为大力推进我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加快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功能配套的产业基地,增强工业综合竞争力,现就进一步提高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发展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1、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围绕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的目标,以增强产业竞争力为核心,以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动力,以提高经济外向度为抓手,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投资强度和经济密度,优化服务环境,全面提升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的发展水平。
2、发展目标。(1)制造业规模:到2010年,全市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制造业销售产值超过2000亿元(其中开发区、园区占比达到70%以上);规模以上企业销售产值占比达到70%以上。(2)制造业集聚度和外向度:到2010年,全市开发区(园区)建成区经济密度每平方公里达到20亿元以上;区内汽摩及配件、五金工量具、医药化工、电子材料、纺织服装、日用小商品及新兴产业集聚度达到80%以上;区内利用外资占全市工业利用外资总量达到80%以上。
3、以科学规划为先导,抓紧做好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规划的完善和修编工作。在符合浙中城市群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要与《金华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相配套,使园区布局、产业定位、生态建设及配套设施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要根据区内人流、车流的实际情况,按合理集约用地的要求,适当调整公建面积和道路的宽度、密度,其中开发区(园区)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应达到65%以上。通过集中建造行政管理、生活服务、污水处理、仓储及绿化等配套设施,控制非生产性辅助设施的用地比例和规模,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
4、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以各种形式参与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市区企业建设项目涉及到的市及市以下收取的有关规费减半收取,并由其管委会(或建设指挥部)统一代收(有关规费减免清单见附件)。
5、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面向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主导产业的行业技术中心、质量检测中心、产品研发和加工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依据有关政策,可给予一次性资助。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孵化中心建设,集中建造办公楼、员工公寓、公共食堂、商务中心等配套设施,为标准厂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提供配套服务。
6、积极推进园区城市化进程。建成区要按城市化的要求加强管理,把园区内的水、电、路、通信、供热、绿化、治污、消防等基础设施的养护纳入城市建设计划,“三废”处理要符合环保等规定;要将开发区社区治安、文化娱乐、教育卫生等纳入城市管理范畴,全力推进“区中村”改造和撤村建居工作,积极探索园区城市化管理的新机制。
7、优化资源配置,大力引进强优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产业布局规划,集中有效资源,实行外商投资企业优先,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品牌产品企业优先,规模企业和纳税大户优先,上市公司优先的政策;重视产业招商,抓好以主导产业为中心的产业链招商,引进关联企业和配套服务项目,加快产业链的形成。严格控制技术含量低、资源消耗多、环境污染重的限制类尤其是淘汰类和禁止类项目。
8、鼓励引进市域外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市区各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新入园的投资总额1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市域外生产性企业,投产后两年内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地方部分的50%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形式资助企业发展;企业投产后第三年至第五年内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地方部分的30%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形式扶持企业发展。
9、积极推广“零增地”招商。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土地、土建、厂房做好增资扩股、嫁接外资和外资企业“以外引外”工作,其投资项目可视同技改项目优先列入重点项目计划,享受技改资助政策。
10、完善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实行供地目录制度,完善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加强新进项目的用地管理,依据不同行业的建筑容积率、投资强度等控制指标核定项目用地规模。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要达到省规定控制指标,企业内部配套设施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总用地的7%以内;厂区绿地率控制在15—20%,开发区(园区)综合绿地率控制在25—30%;企业用地建筑系数应达到50%以上;鼓励建设多层厂房,严格控制单层厂房,除工艺流程或生产安全有特殊要求以外,重工业项目容积率应达到1以上,其它工业项目容积率应达到1.2以上。试行项目投资规模蕞低值控制办法,企业技改项目应先利用现有厂房、土地内部挖潜,提高土地利用率;对投资额小于500万元的传统产业项目,一般不再单独供地,鼓励通过租赁标准厂房、入驻中小企业创业服务中心等形式获得生产经营场所。
11、着力提高经济密度。到2010年,建成区达产后的经济密度,每平方公里实现年销售产值高新技术产业区达到30亿元以上,开发区(园区)达到20亿元以上。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高于省规定控制指标20%以上的重点项目,达产后年度单位面积实现销售产值为投资强度1.5倍以上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给予缴纳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20%以内的奖励。
12、规范工业地价优惠政策。工业生产性项目用地实行协议出让蕞低限价制度。为全面提高集约用地水平,按照产业类型、投资水平、经济密度、社会贡献、环境保护等确定工业地价优惠政策。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收缴,地价优惠部分改预先优惠为事后奖励,待项目达产后返还(还本不计息)。
13、严格土地管理,建立土地进退机制。供地批准后满两年未动工及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实际投资占总投资不足25%的,依法予以收回闲置两年以下一年以上未动工及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实际投资占总投资不足25%的,按有关规定收取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建设,企业确定无实力开工建设的,按土地取得成本补偿,协议收回;供地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闲置土地,重新按投资强度等控制指标核定项目用地面积。
14、完善土地出让管理办法,建立项目保证金制度。土地出让须按国土部门规定要求增签《补充协议》,并按协议要求严格执行;各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对新进项目收取每亩0.5—2万元的项目建设保证金,保证金按项目建设进度及达标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返还或扣取。
15、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项目总体规划及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通过新增技改投入,按规定提高新建厂房开发强度或对旧厂房进行改造加层,免收厂房改造加层部分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鼓励企业按规定程序利用存量土地投资建造三层以上标准厂房,对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达到本意见控制指标的,标准厂房的建设和出租可享受市政府有关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改扩建厂房,各地可制定政策给予适当资助。
16、提高标准厂房利用率。继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市区对租用标准厂房一年以上的初创企业给予头部年每月每平方米3元,第二年每月每平方米2元,第三年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租金补助;对在市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租赁标准厂房投产当年实现销售产值500万元以下的初创小企业给予三年平均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租金补助,其中初创小企业为市区前10名的来料加工经营者或经纪人的,一年内可再增加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租金补助。补助期不超过三年。盘活企业闲置厂房。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内企业将闲置厂房租赁给中小企业使用,租用企业可同等享受标准厂房租金补助政策。市区闲置厂房出租实行申报备案审核制。
17、理顺管理体制。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是县级以上政府派出的行政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对开发区(园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委托授权”、“封闭管理”等办法,依法授予其与当地政府相应职能部门同等的人、财、事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要合理确定当地财政与开发区(园区)财政的分成比例,确保开发区(园区)应得部分按时足额到位;省和市下放到县(市、区)的管理权限要相应下放到开发区(园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18、加强协调,完善机制。由市园区办牵头,建立由市相关部门参加的开发区(园区)领导定期协调合作机制和各开发区(园区)间联席协调制度。
19、强化对入园企业建设进度的督查。根据企业入园项目立项及土地出让合同等有关条款,由市园区办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投资强度等控制指标进行督查。督查结果由市政府督查室予以通报。
20、强化考核和奖励。研究制订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建设控制指标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对投资强度、经济密度、税收贡献率、招商引资等主要指标的考核。年终考核由市园区办牵头,市经贸委、财政局、发展计划委、国土资源局、统计局等部门参加。考核设园区建设先进奖、投资强度奖、经济密度奖、引资先进奖、规模经济奖等综合奖项和单项奖项,予以表彰奖励。市区奖金由市财政承担,其它开发区(园区)等由各管委会财政承担,奖励对象为各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领导班子成员;对考核优胜的开发区(园区),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给予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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