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工业项目集约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进一步挖掘建设用地潜力,加强工业项目集约用地管理,提高工业项目土地利用率,现提出如下意见:
近年来,全市工业项目土地利用效益虽逐年提高,但集约用地水平不高、单位用地投入产出较低的问题依然存在。大力加强工业项目集约用地管理,对于缓解土地资源紧缺,拓宽工业经济发展空间,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实现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当前工业用地指标日趋紧张,用地成本持续上升的新形势下,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切实增强做好工业用地集约利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用地管理,努力提高我市的集约用地水平。
1.合理规划工业项目用地布局。在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中,要完善规划内容,将建设用地空间向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功能区(以下简称园区)集中。园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增工业用地,工业项目要向园区集聚。适当扩大工业用地在园区内的用地比例,统筹规划和合理利用园区内道路、绿化、公共建设、第三产业等用地。
2.切实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安排要与存量建设用地使用相挂钩,在园区管委会制定年度使用存量建设用地计划的基础上,相应安排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额度。对存量建设用地利用率高、挖潜节地效果明显的园区,可适当增加其用地指标额度;对未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未实行挖潜节地制度的园区要督促其整改,整改不力的不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额度。
1.严格项目用地审查。对分期建设的大型工业项目,可预留规划发展用地,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土地产出率、建设进度等分期供地,严禁虚假包装项目圈占土地。严格控制企业非生产性用地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对投资强度达不到120万元/亩且用地面积小于5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其通过租赁标准厂房等方式获得生产经营场所。
2.完善土地出让合同。在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中要约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开工和竣工期限、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土地预登记发证等事项,并明确违约责任。
3.从严执行项目用地指标控制。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按《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标准提高20%以上,绿地率不超过20%。除有特殊要求的产业外,在满足消防安全和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容积率控制在1.0以上,新建标准厂房必须建三层及三层以上。
4.强化工业用地亩产效益管理。建立工业项目效益评价制度,工业用地安排要与亩产效益相挂钩。对亩产效益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在产业准入审查时不予安排用地,确保将有限的土地资源安排给效益好的企业。工业用地出让时,企业要承诺项目投产后的入库税收额,对如期完成承诺入库税收的企业,其扩大生产所需新增建设用地予以优先供地;对未如期完成承诺入库税收的企业,要从严进行建设用地批后检查,并不再安排该企业今后扩建、迁建和新建的建设用地。
5.实行工业用地批后使用复核验收制度。企业项目竣工后,各园区管委会要会同发改、经委、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批准的各项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事项,进行项目用地使用情况复核验收,并依法履行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权责。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及各园区管委会要成立清理闲置建设用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清理闲置建设用地的有关政策和工作方案。发改、经委、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外经贸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做好清理闲置建设用地有关工作。
2.全面开展闲置土地清理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园区管委会、经贸(发)、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已供工业用地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闲置土地或符合土地出让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件的土地,因非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必须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不具备依法收回条件的闲置用地和利用率低的存量建设用地等,要通过协议收回等方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促其限期开发。全市清理闲置建设用地工作要确保在2007年12月31日前结束,并将清理闲置建设用地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办公室。
3.大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采取多种措施盘活在清理中查出的闲置和低效利用建设用地。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经审批,企业新建或翻建多层厂房,超过原土地出让时规定的容积率部分,可免交土地出让金,其在建设过程中需上缴的有关规费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可予减免。对利用现有厂房、土地或为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而实施的“零增地”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可优先安排有关财政扶持资金。加强工业用地的转让管理,项目开发投资必须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工业用地依法转让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由政府收回原土地使用者取得该宗土地时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资金。
4.加强厂区办公生活服务用房和厂房用途规划的管理工作,防止擅自改变规划使用功能。工业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的一律由政府收回重新公开出让;对部分厂房改变用途用于商业、服务业出租的,必须按规定审批并补交土地出让金(租金),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五、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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