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邵发〔2017〕3号和邵市发〔2017〕5号两个文件相关政策操作流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邵发〔2017〕3号和邵市发〔2017〕5号两个文件相关政策操作流程》的通知
《******邵东县委 邵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发展实体经济的意见〉(邵发〔2017〕3号)和******邵阳市委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迎老乡回家乡创业发展的若干支持意见〉(邵市发〔2017〕5号)两个文件相关政策操作流程》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新办企业的发展扶持奖励(牵头落实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经科局、国土局、经开区管委会、生态产业园管委会、宋家塘管理区管委会)
(6)工业企业类别证明材料及投资和纳税承诺书或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证书
2.节约集约用地类奖励(牵头落实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经科局、国土资源局、经开区管委会、生态产业园管委会、宋家塘管理区管委会)
3.租赁和装修类奖励(牵头落实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经科局、标准化厂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3)高新技术企业有效证书或企业属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合法有效证明
(5)对“一事一议”确定的装修扶持,须提供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两办证明或合同文本
(4)自带技术创办3D打印、智能制造新兴企业两年内购进先进生产设备的合同、清单、付款凭证及银行转账记录
6.高新企业技术创新类奖励(牵头落实单位:经科局;责任单位:财政局、标准化厂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5)高新技术企业正常运营3年以上的考核证明文件(企业所在园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场)提供)
(6)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上市企业(含新三板上市)证明文件、自建厂房验收材料
7.引进总部经济奖励(牵头落实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发改局、经科局、地税局、国税局)
9.租赁、购买、新建标准化厂房补贴(牵头落实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经科局、商务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厂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3)新办的皮具箱包、小五金、打火机企业同时具备年产值1亿元以上,当年纳税500万元以上、实现自动化生产、标准化管理、省以上著名品牌或商标等五个条件的证明文件
10.授信贷款、贴息(牵头落实单位:金融办;责任单位:财政局、各银行机构)
(3)新办的皮具箱包、小五金、打火机企业同时具备年产值1亿元以上,当年纳税500万元以上、实现自动化生产、标准化管理、省以上著名品牌或商标等五个条件的证明文件
(3)新办的皮具箱包、小五金、打火机企业同时具备年产值1亿元以上,当年纳税500万元以上、实现自动化生产、标准化管理、省以上著名品牌或商标等五个条件的证明文件
(3)新办的皮具箱包、小五金、打火机企业同时具备年产值1亿元以上,当年纳税500万元以上、实现自动化生产、标准化管理、省以上著名品牌或商标等五个条件的证明文件
13.发展电子商务类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商务局;责任单位:财政局、经科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3)工业企业获得省级以上著名品牌、中国驰名商标,产品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以本企业名义开设官方旗舰店、专卖店、网上商城的考核认定资料
16.企业创品牌奖励(牵头落实单位:经科局;责任单位:财政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4)总部设在邵东的工业企业在中央1、6、13频道投放广告审核批准机关的文件,认可标识原件及复印件
(5)支付中央1、6、13频道广告费用正式税务发票,签约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7.企业创新奖励(牵头落实单位:经科局;责任单位: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18.工业企业上市融资奖励(牵头落实单位:金融办;责任单位:财政局、经科局)
(3)企业进入湖南上市储备库、新三板上市、创业板上市、中小板和主板上市成功的认证文件和相关资料
19.企业进驻标准化厂房奖励(牵头落实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经科局、国税局、地税局、标准化厂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5)申请贷款贴息补贴需提供新增贷款用途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合同、借据及结息清单
20.发展特色工业园区奖励(牵头落实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经科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
21.企业做大做强奖励(牵头落实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经科局、国税局、地税局)
22.金融机构信贷投放考核奖励(牵头落实单位:金融办;责任单位:财政局、经科局)
23.申请产业引导基金(牵头落实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金融办、经科局)
24.申请创投基金(牵头落实单位:生态产业园管委会;责任单位:金融办、财政局、经科局)
(4)涉及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土地出让合同、厂房及设备购买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5.申请过桥担保资金(牵头落实单位:金融办;责任单位:财政局、经科局)
26.申请风险补偿基金(牵头落实单位:金融办;责任单位:财政局、经科局)
27.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牵头落实单位:经科局;责任单位:财政局、地税局)
(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国家产业服务促进机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证书及认定文件
(4)省级、国家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等)证明及认定文件
(7)孵化企业毕业2年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孵化企业毕业后3年内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证明材料
(9)享受“一事一议”政策须提供县委、县政府的相关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两办证明或合同文本
28.创新团队入驻奖励(牵头落实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国税局、地税局、经科局)
(5)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公司高管、创新团队带队人以及副教授以上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纳税支付凭证
(8)享受“一事一议”政策须提供县委、县政府的相关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两办证明或合同文本
29.培养基础性人才补贴(牵头落实单位:人社局;责任单位:财政局、经科局)
30.聘用高级职称人才奖励(牵头落实单位:人社局;责任单位:组织部、财政局、经科局、教育局)
(5)新落户并在邵东工作(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一年以上的博士、硕士、本科生(指二本以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高级技师的高级技师证书
(6)博士、硕士生在邵东落户并在邵企工作一年以上以及购房合同、首付支付凭证
32.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牵头落实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经科局、国税局、地税局)
(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及占销售收入比例,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向国税申报)
(9)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向地税申报)
(10)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向地税申报)
33.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减免企业所得税(牵头落实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经科局、国税局、地税局)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共有资料)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向国税申报)
(6)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向国税申报)
(7)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向国税申报)
(9)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向地税申报)
(10)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向地税申报)
3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减免企业所得税(牵头落实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经科局、国税局、地税局)
(3)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蕞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
35.小微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牵头落实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经科局、国税局)
36.工业用地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牵头落实单位:国土局;责任单位:财政局)
(3)土地竞买保证金转土地出让价款的票据(出让总价款的50%,余款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及土地交易服务费
37.清理偿还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应偿还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欠款(牵头落实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住建局、发改局、经科局、公安局、人社局)
38.工业实体企业、商贸和物流项目预售监管资金降低比例,工业实体企业贷款风险抵押金降低比例(责任单位:房产局、农商银行)
39.回乡创业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牵头单位:人社局;责任单位:财政局)
40.企业招收贫困员工奖励(牵头落实单位:扶贫办;责任单位:财政局、人社局、残联)
(3)吸纳本县户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交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
(4)吸纳本县户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且是残疾人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交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
42.免征或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人社局、残联)
44.回乡创业税费优惠(牵头落实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经科局、国税局、地税局)
45.回乡创业信贷支持(牵头落实单位:金融办;责任单位:财政局、国土局、经科局、林业局、农业局、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
(2)个人或企业资料(身份证及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退役军人证、毕业证、返乡农民创业证明、营业执照、创业培训合格证)
(3)抵押的知识产权、林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住宅财产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等证书
(2)基地资料(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基地设立及基地管理组织批准文件、)
上述材料真实、准确、可靠,我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若上述材料中存在虚假、伪造等违法违规情况,我公司自愿接受邵东县人民政府的任何处理,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一、我公司承诺项目在 年 月 日前固定资产强度达到 万元/亩;在 年 月 日正式投产;头部年产值达 万元以上并成为规模企业;投产后前三年年均纳税达 万元/亩。
二、若未达到以上承诺内容,我公司承诺将已领取的企业发展扶持奖励等资金(以邵东县财政局核发的扶持奖励等资金名称及金额为准)全部退还给邵东县财政局。
三、邵东县人民政府或邵东县财政局通知我公司限期退还已领取的扶持发奖励等资金,若我公司未按时退还,则我公司还应自愿承该扶持发奖励资金的利息,利息按 %计算,计息时间自领取该扶持发奖励资金之日起至全部退还之日止。
四、我公司自愿以项目土地及该土地上附着物(房屋、设备)作为担保,若我公司无力退还已领取的企业发展扶持奖励等资金时,我公司同意通过第三方对担保物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的60%作价优先偿付该已领取的企业发展扶持奖励等资金。
五、若我公司未按本承诺书执行,我公司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邵东县人民政府亦有权向我公司追索该企业发展扶持奖励等资金。
由牵头落实单位验收人员负责组织责任单位验收人员进行验收。相关人员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递补。
工业实体企业、商贸和物流项目预售监管资金降低比例,工业实体企业贷款风险抵押金降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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