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生物产业园新秀金华健康生物产业园
金华健康生物产业园位于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西区块汤溪集镇东南,控规面积5.84平方公里。产业园核心区块包括园区Ⅲ类工业用地面积90.5公顷和白汤下公路以北尖峰药业等地块面积25公顷。
园区以打造成为浙江省重要的健康生物制造业示范集聚区和全国知名的生物产业园区为目标定位。建设成为生产抗生素、生物制剂、医疗器械、动物保健药、抗肿瘤药物、心血管药物、抗感染药物等涉及多个领域的健康生物生产基地。2014年10月,金华健康生物产业园被评为“浙江省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目前浙江尖峰、康恩贝等上市公司投资生物医药项目已入驻园区,金岭实业项目(总投资15.5亿元)一期已投产。
目前园区规划环评已由省环保厅批复,建成道路12公里,配套蒸汽(每小时160吨)、天然气(日供气1.6万方)、电力(220KV、110KV)、生物医药污水处理厂(一期日处理能力1万吨)。
本政策适用于在金华健康生物产业园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生物制品、化学药物、现代中药、保健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诊断试剂、制药机械、农业生物制品等领域(以下统称为“生物医药领域”)的研发、生产、流通和服务外包的企业和机构(以下统称为“生物医药企业”)。
一、加大产业招商和园区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招大引强。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项目:世界500强企业、央企、国内民营500强企业或医药行业各细分领域前10名企业投资的生物医药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目录鼓励类、允许类且合同外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生物医药项目;其他企业计划总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生物医药项目;结算中心、营销中心设在园区总部基地内的新引进生物医药总部项目。专项资金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不含设备投资)的10%,且单个项目支持不超过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的50%。
2.鼓励技术改造。列入市一般重点技改项目,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不超过300万元;列入市区高成长企业培育、市区大企业大集团培育企业的技改项目,或总投资1亿元以上且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技改项目,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不超过500万元(大企业大集团培育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列入市“机器换人”示范试点单位企业的重点技改项目,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不超过1000万元。
3.鼓励企业拓展销售市场。对首次获得美国、欧盟、日本等先进发达国家(地区)注册的药物制剂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先进发达国家(地区)国际注册的医疗器械给予20万元的奖励。单个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单个药品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单个药品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1.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和新药研发。经审核确认,年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的生物医药企业,按研发投入的5%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不超过150万元。
2.支持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利用科技大市场达成的科技合作项目,以竞价拍卖方式取得的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转让额的20%给予支持,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转让额的15%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3.国家新药产业化奖励。对获得国家一类新药******的项目给予500万元产业化资助;对获得国家二类新药******的项目给予200万元产业化资助;对获得国家三类新药******的项目给予100万元产业化资助;对获得国家三类医疗器械******,以及国家批准的四类至六类中药、天然药物新药******的项目,给予50万元产业化资助。支持生物医药企业生产的药品申报纳入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省新农合用药目录或基本药物补充目录。
4.鼓励新药研发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对新药研发项目进行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引导基金按照蕞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蕞高不超过500万元。
1.支持园区企业共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园区内设立药物安全评价、药物分析测试、临床研究、药物中试、药效学评价、数据信息服务、动物试验中心、环境保护等服务平台,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进行支持,单个平台支持不超过50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生物医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地税)局认定,为园区企业服务的金华市区相关机构可参照执行。
2.培育发展医药电商物流平台。支持现代医药物流企业在园区内设立独立核算的区域配送中心,享受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获得《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确认件》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资格******》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3.完善园区生活配套设施。在办公和生活设施用地占企业用地比例不超过7%的范围内,允许按工业用地在厂区外、园区内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职工生活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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