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郝某某等用改装大货车非法流动收集、处理危险废物案件
该案件是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通过有效的行刑衔接机制开展深度合作,依托“雪亮工程”中的视频监控、车辆追踪和人脸识别等新兴技术,成功侦破的一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典型案例。
2024年3月,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在日常检测中发现辖区内某加工作坊向流动收购员出售废油桶。涉案人员活动频繁且手法隐秘,东阳分局迅速与公安部门启动联合办案机制。公安机关结合“雪亮工程”技术展开侦查,通过视频监控网络追踪到收购人员的行踪,并运用车辆追踪技术回溯近两个月以来涉案车辆有关危险废物的收购轨迹和位置。同时,借助人脸识别技术收集了嫌疑人的关键信息。根据公安部门确定的车辆轨迹,东阳分局对此进行了现场检查,收集了相关企业的信息,以确认废油桶的源头及其危险属性。
经过严密的调查,在2024年5月6日,东阳分局与公安部门共同实施收网行动。在东阳市白云街道白云文化城西南侧的空地上,当场查获了一辆涉案的红色大货车,并在其车厢内发现了非法的油桶切割装置。经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郝某某等人在未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借用一辆红色大货车进行改装,在车厢内对废油桶和废溶剂桶进行切割,并用油布对车辆及切割后油桶进行遮掩伪装。现场检查时,位于车厢后部的废桶顶部发现大量油污渗出,并浸入周边土壤,经过检测,周围土壤中的多项特征污染物超出了背景值。基于专家意见,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出具了《关于某货车非法收集处置废包装桶危险特性认定意见》,认定涉案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
郝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于2024年7月23日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关于印发的通知》(环环监[2017]17号)第五条,将案件移交至东阳市公安局。当天,东阳市公安局对郝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并对相关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通过深化行刑衔接,实现共享共治的目标,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办案,利用公安机关的技术优势,如车辆追踪和人脸识别等,准确掌握了涉案人员的行动轨迹和身份信息,这为案件的首次查办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此案例的侦破,打破了过往的思维定势,为当下新型犯罪的打击提供了有效的应对之策。在近年来持续开展的“两打”专项行动的高压态势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形式层出不穷,本案中嫌疑人在车厢内进行违法处理的隐蔽性使其行为更具挑战性,这为生态环境部门后续查处类似案件提供了新的思路。进一步强化技术支撑,从而助力固定证据,生态环境部门不仅对现场土壤进行了环境监测,还结合废油漆桶的来源与现场情况对其进行了危险废物的认定,专业的技术支持为本案的证据收集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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