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关于启用辖内地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决定自2025年1月24日起,启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金华市分局、台州市分局、丽水市分局、舟山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见附件)。印章样式为:形状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外圆刊“国家外汇管理局XXX分局”,文字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方刊“行政许可专用章(编号)”,文字自左而右横排,编号在“行政许可专用章”正下方。
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金华市分局、台州市分局、丽水市分局对外业务专用章同时废止(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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