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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政复〔2022〕60号

admin7个月前 (09-28)金华产业信息49

  1、被申请人退还向申请人非法收取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共计164992.29元;2、补发申请人自2021年5月至2022年2月,共10个月工资2338元10=23380元。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2年4月8日收悉。4月14日,本机关向申请人寄送补正通知书 。4月2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查,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9月15日,被申请人以“某征补〔2021〕*号”公告强行征收申请人的承包田,明确安置方式是“按某政办发〔2019〕*号文件规定执行”。2022年3月份,某县行政中心通知申请人去交纳失地农民保险金,共计23万3千元,这笔钱由三部分组成,①交向“城乡居民养老绑定卡”的100250.66元;②交向“浙江省某县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专户”的120884元;③申请人历年交纳的养老保险金,价值约一万二千元。3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收取这笔款项”的依据,于4月4日收到“某政公开答复〔2022〕*号”答复书,明确收钱依据是“浙人社发〔2020〕*号”等文件,并明确建议申请人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规定,提出此次行政复议。具体理由如下,A.根据“浙人社发〔2021〕*号”参保办法头部条第二项第三款“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时要足额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从征地成本中列支。(缴费补贴基准的计算公式为:上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8%×139个月)”。由此可见,“缴费补贴”由“市县人民政府足额筹集”,在“征地成本中列支”,怎么变成由被征地农民,申请人来掏钱呢?另外,该文件《通知》的解读文件第二条第三项更是予以了确认“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助和一次性筹资中的缴费补贴资金由实施征地的部门或单位承担,按时足额缴入指定账户,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就是说,政府补助补贴分为二笔,“缴费补助,缴费补贴”。根据2021-11-24成文的省人力社保厅公布的“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显示,2020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79133元,以此测算缴费补贴是79133÷12×18%×139个月=164992.29元。至于“缴费补助”,申请人手头没有相关依据,无从查考。但是,被申请人有义务告知。因此,该二笔费用由征地部门,即被申请人承担。B.以每个平方米84元的价格来征收申请人的400平方米口粮田,申请人得款33600元;再让申请人交纳23万3千元的失地保障,这20万元的亏空,从何而来?用区区三万元打发一个农民,不光申请人的口粮田没有了,子孙后代赖以生存的屏障都被夺走了,天理何在?C.以84元的价格来征收,再以115倍的价格,每平方9700元拍卖给房产商,这种行为与明火执仗的掠夺何异?根据“国土资发〔2010〕*号”头部条头部项第二款“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二至三年对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举例,2013年征收“二〇省道安置房”申请人生产队耕地,每平方米73.5元;2019年征收“石林桥西毛亚路东”申请人生产队耕地,每平方米73.5元。前后跨度七年之久,征收价格在原地踏步。再说,既然2020年的人均年收入是79133元,再以不到半年收入的三万元来征收一个农民的人口田口粮田,还存在合理性吗?D.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显示,该地块的批文是失效批文,浙江省政府的“浙土字A〔2007〕-05**”,水利用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违反“国土资发〔2004〕2**号”第十四条。强烈要求上级政府部门追究被申请人的违法征收耕地行为。E.被申请人在申请批地材料中声称“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而现实情况是石陵村失地农民债台高筑,少者向银行借十几万,大部分是23万全额贷款,单单利息支出每月就是1212元。失地农民的现实写照是“债台高筑交养老,缺衣少食无人问,难以为继度日难,家徒四壁不像家”。被申请人对上级三令五申的法规阳奉阴违,为所欲为,对待群众老百姓进行敲骨吸髓的盘剥,是典型的“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F.要求补发申请人的工资。2021年5月21日,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发了“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下拨函”。根据“浙政发〔2014〕*号”第二条,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按照“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对应”来开展参保工作。因此,申请人自2021年5月份即应该纳入保障,而现在事实是2022年3月份开始发放工资的,期间2021年5月至2022年2月,共10个月的工资,应该补发2338元×10个月=23380元。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让申请人交纳23.3万元来参保的事实,于法无据,与省政府“浙人社发〔2020〕*号”文件精神背道而驰的,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利益,是错误的。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金人社发〔20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某政公开答复〔2022〕*号)、中国银行交易单、银行存折、《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07〕-05**)、《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某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某征补〔2021〕*号)、公告及基本农田保护牌照片、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NO.330726049***)、《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号)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要求退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164992.29元的复议请求。首先,申请人并未缴纳过所谓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164992.29元。其次,申请人对“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存在错误理解。(1)申请人作为 “2019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并不适用浙人社发〔20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头部款第3项规定的参保办法,即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征地时要足额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缴费补贴基准的计算公式为:上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8%×139),从征地成本中列支”。浙人社发〔2020〕61号通知明确规定,该参保办法仅适用于“2020年1月1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申请人的承包田系于2007年,经浙土字A[2007]-05**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予以征收。因此,申请人并不适用上述参保办法。(2)退一步而言,即使申请人适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头部款第3项规定的参保办法,征地时筹集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系纳入统筹基金中,并不能直接折抵申请人自愿选择缴纳的费用。故申请人要求退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补发自2021年5月至2022年2月,共10个月工资的复议请求。1.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某自然资规函〔2021〕*号《关于某阳街道狮岩村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名额核定的复函》,认定某县通济桥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征地符合某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政策及相关规定。申请人即为上述被核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之一,可以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参加社会保险的种类。本案中,申请人因与前夫之间存在征收款的内部分割纠纷,至2022年1月对征地款划分问题处理到位,而后到某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填写被征地增设档次缴费申请表,并于2022年3月份自愿完成缴费,于2022年4月份开始领取相应待遇。2.根据《某县被征地增设档次缴费申请确认表》明确,申请人对缴费金额221134.66元(其中增设档次缴费100250.66元,一次性筹资个人缴费120884元)均签字确认,且对申请须知中关于“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次月领取待遇”等内容均已签字认可,系申请人的线点,申请人被核定为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符合相关规定,且其缴费行为(包括申请缴费及对缴费种类的选择)均出自其自愿,并不存在需要补发工资之情形。二、申请人实际缴费221134.66元,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2019年12月31日之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如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根据《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金人社发〔2021〕*号)第四条头部款“2019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参照各地被征地农民原一次性补足15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水平缴费的,其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同类人员的各类保险缴费水平缴费的,其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同类人员的各类待遇差,通过发放生活补贴方式予以补足。个人缴费标准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一次性筹资中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档筹资标准,加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5 年蕞高档次缴费水平之和确定。为做好衔接,个人缴费标准参照各地被征地农民原一次性补足15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水平进行调整。各地原一次性补足15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水平低于个人缴费标准的,按原一次性补缴水平确定”。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公布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号)文件,2020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79133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省平均工资进行确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省平均工资进行确定,因此原一次性补足15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237384元(月均缴费基数均缴费基数×缴费比例×15年年限,即79133/12×20%×180=237384元)。因此根据金人社发〔2021〕*号文件规定,2019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按照237384元确定。申请人按照规定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蕞高档次缴费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一次性筹资中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档次筹资标准组成。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金政发〔2020〕*号)文件规定,2020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蕞高缴费档次为7500元每年。申请人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蕞高档次缴费金额为112500元(7500×15),因其原参加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为12249.34元,根据浙人社发〔2020〕*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第3点规定,予以抵扣,实际缴费为100250.66元(112500-12249.34)。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一次性筹资中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档次筹资标准为124884元(原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足15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蕞高档次缴费金额),再减免4000元转保政府补贴后,实际缴费金额为120884元(124884-4000)。因此申请人实际缴费金额为221134.66元(100250.66+120884),加上其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12249.34元和4000元转保政府补贴,共计237384元,符合前述政策规定。三、本案将某县人民政府列为被申请人属于错列被申请人。根据部门职能划分,某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是全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全县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以及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和服务职能,显然本案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属于某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职责范围,且后续发放待遇等均不需经县政府批准,系由某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核实后予以发放,故申请人将某县人民政府列为被申请人系错列被申请人。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属于市级人民政府复议受理范围。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07]-05**)、《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某阳街道狮岩村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名额核定的复函》(某自然资规函〔2021〕*号)、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被征地农民参保核定确认名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公布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金政发〔2020〕*号)、《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金人社发〔2021〕*号)、申请人与赵联盟的报告、某县被征地增设档次缴费申请确认表等。

  经审理查明:2007年,申请人户的承包田因某县通济桥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需要,经《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07]-05**号)审批同意予以征收。2021年5月21日,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某阳街道狮岩村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名额核定的复函》,认定某县通济桥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征地符合某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政策及相关规定,同意核定包含申请人在内的98人为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可以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参加社会保险的种类。2022年1月,申请人与赵联盟向狮岩行政村提出报告,由于申请人与赵联盟已经离婚,申请人要求分割该户征收款25942.16元。2022年2月28日,申请人自行填报《某县被征地增设档次缴费申请确认表》,缴费金额221134.66元,其中增设档次缴费(税务征收)100250.66元,一次性筹资个人缴费120884元。上述缴费申请由某县社保经办机构于3月9日审核确认。2022年3月16日,申请人向某县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专户汇款120884元,银行交易单的摘要信息为“被征地 张某霞1人 限当月缴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非法收取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共计164992.29元并要求补发申请人2021年5月至2022年2月工资共计23380元,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金人社发〔20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某政公开答复〔2022〕*号)、中国银行交易单、银行存折、《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07]-05**)、《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某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某征补〔2021〕*号)、公告及基本农田保护牌照片、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NO.3307260499**)、《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号)、《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某阳街道狮岩村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名额核定的复函》(某自然资规函〔2021〕*号)、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被征地农民参保核定确认名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公布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金政发〔2020〕*号)、申请人与赵联盟的报告、某县被征地增设档次缴费申请确认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和第八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被申请人曾向申请人收取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亦无证据显示存在被申请人要求收取上述费用的行政行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退还上述费用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发其2021年5月至2022年2月工资,该请求事项应系被申请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亦或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申请人并无补发工资的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头部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头部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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