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这些土地被征收啦!看看有没有你家?
[导读]金(婺)2022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的浙土整字(3307)[2021]0002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金华市婺城区2021年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二)。
婺城区紫金南街以东、信息产业园以北、碧波路以南地块2#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主要为工业用地,北侧为水田、西侧为水田、南侧为旱地、东侧为水田。
白龙桥镇筱溪村因婺城区紫金南街以东、信息产业园以北、碧波路以南地块2#地块项目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9.1327公顷,其中农用地9.1327公顷:含耕地(水田)8.7210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沟渠)0.142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农村道路)0.2697公顷。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38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及安置方式按照《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金政办发〔2021〕13号)和《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等文件执行。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3307)[2021]0002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的浙土字(3307)A[2021]-0011 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金华市婺城区2021年度计划第十八批次建设用地。
婺城区乾西乡城中村改造鲍杨社区(二期)项目,土地用途主要为居住用地,北侧为空闲地、西侧为空闲地、南侧为空闲地、东侧为空闲地。
金华市婺城区残疾人托养中心项目,土地用途主要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北侧为林地、西侧为园地、南侧为林地、东侧为林地。
乾西乡鲍杨社区因婺城区乾西乡城中村改造鲍杨社区(二期)项目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2345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含耕地/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2345公顷。
罗店镇西吴联村因金华市婺城区残疾人托养中心项目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6272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含耕地/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共设施用地)0.1156公顷,其他土地(空闲地)0.5116公顷。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38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及安置方式按照《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金政办发〔2021〕13号)和《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等文件执行。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7)A[2021]-0011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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