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招商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关于加快推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营造良好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环境,吸引优秀生物医药企业落户开发区,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在开发区集聚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支持的企业或机构须符合《金华健康生物产业园项目准入办法(试行)》(金开办〔2018〕259号)相关要求,并符合下列产业方向:前沿生物技术、生物制品(生物药)、化学药、中药及天然药物、中高端医疗器械、体外诊断以及面向个人和家庭的新型健康产品。
1.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10亿元(含3亿元)的生物医药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第1年至第3年,分别按开发区级综合贡献额的70%、40%、40%给予奖励;入驻第4年至第5年,按开发区级综合贡献额较上年增量部分的70%给予奖励。
2.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及以上的生物医药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第1年至第3年,分别按开发区级综合贡献额的100%、60%、60%给予奖励;入驻第4年至第5年,按开发区级综合贡献额较上年增量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工业用地按现行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对符合金华健康生物产业园项目准入办法规定的生物医药产业项目,土地招拍挂起始价为38万元/亩。对符合项目准入条件且具备一定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的项目,适当降低土地招拍挂起始价,具体为:
1.对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10亿元(含3亿元)的生物医药项目,土地招拍挂起始价为30万元/亩。
2.对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及以上的生物医药项目,土地招拍挂起始价为20万元/亩。
按投资协议约定,若建设期限届满后,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先前享受的相关政策按照实际履行情况予以退档,投资人应退还相应优惠价款。
鼓励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5亿元及以上的生物医药企业租赁闲置工业厂房。对租赁一年以上的企业,给予3年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房租补贴,每年度蕞高补助额不超过40万元。
1.对获得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一类新药每个品种给予1000万元奖励,二类新药每个品种给予300万元奖励,三类新药(含化学首仿药)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首次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三类医疗器械中植入式医疗器械每个品种给予300万元奖励;植入式医疗器械以外的三类医疗器械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奖励;二类医疗器械每个品种给予15万元奖励。
对技术含量较高、成长性较好且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新引进生物医药产业项目进行贷款贴息。自项目在开发区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不高于其向金融机构贷款利息20%的贴息奖励(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单个项目贴息总额蕞高不超过500万元。
设立生物医药产业化促进基金,重点投资对开发区生物医药产业具有较强带动作用及领先水平的重点培育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一)本措施中生物制品、中药、化学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执行。
(二)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是指生物医药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开发区登记注册,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批件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符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生产条件进行生产。
(三)新产品产业化奖励主体为药品上市持有人,需承诺获得奖励或补助资金的注册品种在开发区落地或委托生产后,生产经营或委托生产时间不得低于5年,且不得同时委托外地企业生产。
(五)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每年组织一次项目财政资助申报,每年年初下发申报通知。
(六)如有本政策之外的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一事一议”项目以协议中约定条款为准,不再重复享受以上政策。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在开发区享受各类奖励补助与当年开发区级综合贡献额挂钩,当年未兑现部分可在以后年度兑现,蕞长不超过5年。
(七)企业在项目落地过程中涉嫌弄虚作假骗取项目扶持资金或奖励资金的,开发区有权取消对该企业的扶持或奖励,已发放的扶持资金或奖励资金将予追回。政策享受期内,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一般以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环保违法事件、重大劳资纠纷、重大偷漏税等情况,取消当年度政策扶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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