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外资增长十条措施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推动形成开发区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新格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23 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金政发〔2018〕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节能环保产业、研发中心、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上述产业的外资引进项目,当年到资200万美元(含)至500万美元的,奖励企业10万元人民币;5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的,奖励企业20万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含)至3000万美元的,奖励企业40万元人民币;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企业60万元人民币。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予以加倍奖励。对当年到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在前述政策基础上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额,增加0.02元人民币/美元的奖励。
对世界500强企业或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开发区投资总额超过1亿美元(含)(新设或增资)、实际利用外资超过3000万美元(含)且具体投向市五大千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开发区“4+1”主导产业的企业,在企业投产或增资完成3年内,每年给予其区级综合贡献额50%的奖励。如有省、市分成返还部分,一并奖励。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大有效投入,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1.对合同外资在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制造业项目,给予以下技改补助:
(1)对当年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含)至3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按设备投入10%补助。
(2)对单个项目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含)至2000万元人民币(含)的,按设备投入15%补助;对单个项目设备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设备投入25%补助。
(3)市级以上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按设备投入30%补助。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其购置的三轴以上工业机器人设备按15%补助。
(4)经认定的小微园区内企业,当年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含)至100万元人民币的,按设备投入10%补助;当年设备投入在100万元人民币(含)至300万元人民币的,按设备投入12%补助。
2.合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制造业项目,参照金华市、开发区现行技改政策执行。
对实际到位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给予受托招商主体实际到位外资额3‰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委托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毕马威、德勤、安永)等国际知名机构进行招商的,委托招商经费按协议优先保障。
1.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特别重大外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2.对投资五大千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开发区“4+1”主导产业且合同外资在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降低土地招拍挂起始价。投资金西区块的项目,土地招拍挂起始价为16.8万元人民币/亩;投资江南区块的项目,土地招拍挂起始价为25万元人民币/亩。对能够显著提升产业层次的优质外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凡符合产业导向,且合同外资在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已供地及租用双方为关联企业除外),租用闲置厂房期限在1年以上,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元人民币的租金补助,一个年度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补助期限三年。
对在开发区金西区块小微园购置生产厂房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厂房交易价格12%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对在开发区江南区块小微园购置生产厂房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厂房交易价格3%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引入国内外领军人才、技术团队及优秀高校毕业生,相关政策参照金华市以及开发区现行政策执行。
1.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
2.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放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汽车等制造业企业外资股比限制等规定,着重引导外资投向开发区重点发展的新能源汽车、信息经济、文旅康养、先进装备制造、健康生物医药等主导产业。
1.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进一步减少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工作环节,推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对外商投资事项进行特办、快办。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创新服务外商投资企业举措,建立完善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平台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活动,持续走访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联系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就学就医等问题,努力营造“引商、亲商、安商、富商”良好氛围。
1.本政策适用于企业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范围内,所投项目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的外商投资企业。
2.本政策与市级政策相同的,优先享受市级政策。同一事项适用多项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政策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一事一议”项目以协议中约定条款为准,不再重复享受以上政策。
3.适用本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发区享受的各类奖励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区级综合贡献额,当年未兑现部分可在以后年度兑现,最长不超过5年。
4.相关奖励条款的认定及兑现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5.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招商委招商服务部负责解释,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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