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与邵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state:ok,message:,special:,vipMessage:,isLogin:0,errorCode:0,data:{court: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title: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与邵**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caseno:(2015)金东行审字第116号,uuid:1c2cd9c31cb611e6b554008cfae40dc0,url:,doctype:审查裁定书,lawFirmList:[],judgetime:2015-07-02 00:00:00,companyList:[],planinTextList:[{text:经审查查明,2013年10月11日,邵**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双门村集体土地动工建设。经现场勘测:总面积133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57平方米;四至:东至邵建林房屋,南至路,北至路,西至空地。至调查为止,已建好结顶。据邵**陈述,该建筑物建成后用于住宅使用,产权归邵**。邵**所占用的133平方米土地类别为耕地,在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为限制建设区(园地)。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认为,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邵**将非法占用的13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双门村村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邵**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1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n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133平方米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三个月内履行。对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1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十五日内履行。\n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2月16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5月16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title:案件事实},{text: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赤松)第02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蕞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title:法院观点},{text: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赤松)第02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n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title:案件结果},{text: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title:裁判日期}],lawList:[{title:蕞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93条,url:http:\u002F\u002F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第2条,url:http:\u002F\u002F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第62条,url:http:\u002F\u002F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第77条,url:http:\u002F\u002F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第83条,url:http:\u002F\u002F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53条,url:http:\u002F\u002F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 第97条,url:http:\u002F\u002F行政案件,sourceName:-,monitorStatus:0}}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与邵**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经审查查明,2013年10月11日,邵**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双门村集体土地动工建设。经现场勘测:总面积133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57平方米;四至:东至邵建林房屋,南至路,北至路,西至空地。至调查为止,已建好结顶。据邵**陈述,该建筑物建成后用于住宅使用,产权归邵**。邵**所占用的133平方米土地类别为耕地,在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为限制建设区(园地)。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认为,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邵**将非法占用的13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双门村村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邵**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1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133平方米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三个月内履行。对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1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十五日内履行。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2月16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5月16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赤松)第02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蕞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赤松)第02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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