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市区工业企业租用标准厂房及企业闲置厂房租金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经委、财政局《关于市区工业企业租用标准厂房及企业闲置厂房租金补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区工业企业租用标准厂房及企业闲置厂房的租金补助办法,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政府补助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05〕31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1)租用市区标准厂房或企业闲置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租用期限在1年以上,申报补助当年已投产并产生经济效益的初创型工业企业或上年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含)的工业企业。初创型工业企业指申报补助年度前三年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以申报补助当年的12月31日往前推算。
(2)租用的标准厂房须在市区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范围内,经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立项同意建设,报市经委(园区办)备案,且标准厂房单体占地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外观立面和围墙设计要同整个园区环境相协调。
(3)租用的企业闲置厂房须在市区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范围内,水、电、路、通讯、排污、绿化、安全生产等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符合工业性厂房生产要求。企业租用闲置厂房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若分割出租的,要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并报所在区经贸局、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园区办备案。
(2)工业企业租用标准厂房(或闲置厂房)用于职工宿舍、食堂等非直接生产的部分。
(3)租用企业厂房使用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将生产、仓储、生活等混杂一起,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列入整治对象的“三合一”厂房。
(5)工业企业租用标准厂房(或闲置厂房)无正当理由长期(半年以上)闲置的。
(7)已享受福利企业税收减免政策的工业企业租用标准厂房(或闲置厂房)的。
(8)投资标准厂房或闲置厂房业主与关联企业之间(包括自用)租用标准厂房(或闲置厂房)的。
1、对租用市区标准厂房(或企业闲置厂房)的工业企业,给予第一年每月每平方米3元、第二年每月每平方米2元、第三年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租金补助,租金低于补助资金的,按租金的8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总额(不包括费、基金)。
2、申报补助企业无论企业名称、法人变更还是企业租用面积或场地变更,补助期限都不超过三年,以第一次享受租金补助时间开始计算。
3、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50%,标准厂房(或企业闲置厂房)所在的区财政承担50%。
1、租用标准(闲置)厂房每年申报1次,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份。企业租用标准厂房(或企业闲置厂房)后,应向所在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进行申报。由区(开发区)经贸局(经发局)或财政局将初审同意的企业汇总后,分别报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各一份。
2、为保证标准厂房充分利用,原则上各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内标准厂房出租率达75%以上,开发区管委会方可受理本区域内企业租用标准(闲置)厂房的补助申报。
1、市经委、财政局根据企业申报材料,进一步核实补助面积、补助金额,并在《金华政务网》及标准厂房现场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2、市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区财政(含开发区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在市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后1个月内拨付给企业。
3、市经委、财政局负责对补助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如发现弄虚作假申报补助资金的,全额追回补助款,并依法追究责任。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络蜘蛛自动收集于网络,如需转载请查明并注明出处,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