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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违法用地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admin8个月前 (09-28)金华产业信息16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义县违法用地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武义县违法用地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顺利完成违法用地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武义县委、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用地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土地违法行为,主要指以下类型:

  (一)村(居)民未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土地建造房屋、庭院、附属用房等行为;

  (二)村(居)民未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土地建造“农家乐”、休闲农庄等行为;

  (三)村(居)民未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土地建造种养殖业、来料加工用房等行为;

  (四)农村集体组织(村民小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等行为;

  (五)村(居)民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等行为;

  (一)村(居)民未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土地建造房屋、庭院、附属用房等行为的;

  1.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且不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的,一律拆除;擅自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耕地且影响通道建造的庭院、车库、附属用房等,一律拆除。

  2.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的,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确属无房户的,由当事人申请,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审核同意,上报县整治办公室,经县整治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可以暂缓拆除。在用地限额内,按占地面积处以100元/ m2的罚款;超限额部分原则上予以拆除,确实无法拆除的,按占地面积处以180元/m2的罚款。

  3.符合一户一宅建房申请条件,占用除基本农田外其他土地建房(含庭院、车库等附属用房和超过批准面积的)的,在用地限额内,按占地面积处以100元/m2的罚款;超过用地限额部分,原则上予以拆除,确实无法拆除的,按占地面积处以180元/m2的罚款。

  4.不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未批先建的,拆除其原有全部住宅退出宅基地,或将原有住宅交还村集体,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后,在用地限额内,按占地面积处以100元/m2的罚款;超过用地限额部分,原则上予以拆除,确实无法拆除的,按占地面积处以180元/m2的罚款。拒不拆除原有全部住房退出宅基地,或未将原有住房交还村集体的,拆除违法建造的房屋。

  5.未经批准原拆原建的,在用地限额内,按占地面积处以20元/m2的罚款;超出限额的,处以180元/m2的罚款。当事人在收到处理意见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拒不申请的,予以拆除。

  (二)村(居)民未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土地建造“农家乐”、休闲农庄等行为的;

  1.擅自占用基本农田或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农家乐”、休闲农庄的,一律予以拆除。

  2.未经批准占用其他土地建造“农家乐”、休闲农庄的,由当事人申请,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审核同意,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用地协议,缴纳到期拆除复垦保证金(砖混结构的,建筑占地150元/m2,其他建筑占地50元/m2),并处40元/m2的罚款。保证金以所在村名义委托乡镇(街道)农经管理机构代管(以下同)。

  (三)村(居)民未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土地建造种养殖业、来料加工用房等行为的;

  1.未经批准以发展种养殖业名义,非法占地建房后,擅自改变农用地性质,或将种养殖生产管理用房改作厂房、住房用于经商或出租的,一律拆除。

  2.未经批准占地建房,一直用于种养殖业的违法用地,由当事人申请,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审核同意,与村委会签订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缴纳拆除复垦保证金50元/m2。当事人在收到处理意见告知书之日起20日内,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水源保护区、禁养区除外)。拒不办理的,一律予以拆除。

  3.未经批准占用建设用地建房,用于来料加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的,处以40元/m2的罚款,并由当事人申请,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审核同意,与村委会签订用地协议,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超过200平方米的予以拆除。

  (四)农村集体组织(村民小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等行为的;

  1.不符合城乡规划或未经批准在耕地上擅自占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建设后用于出租、转让的,限期拆除建筑物;

  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强制予以拆除,并一律给予村(经济合作社)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其他土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建设后用于出租、转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处以20元/m2的罚款,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村(经济合作社)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其他土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建设后用于出租、转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处以10元/m2的罚款,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村(经济合作社)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村(经济合作社)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承租、受让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未经批准在农民集体所有耕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的,一律予以拆除;占用其他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处以20元/ m2的罚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处以10元/m2的罚款。由出租、转让方督促履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给予该村(经济合作社)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主要负责人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村(居)民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用于出租或者将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一律予以拆除;是党员的依法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调查摸底并作出处理意见。乡镇(街道)要逐村逐户逐宗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并作出处理意见。

  (二)调查摸底和处理意见公示。以自然村为单位,对本村各宗土地违法情况及处理意见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群众有异议的,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并予再次公示,直至群众无异议。

  (三)送达。公示期满后,由乡镇(街道)向当事人送达处理意见通知书。

  (四)执行。当事人自觉履行的,乡镇(街道)组织验收;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觉履行的,由乡镇(街道)采取强有力的行政措施,确保执行到位。

  (五)处理结果公示。以自然村为单位,对本村各宗土地违法行为处理结果进行张榜公示。

  (六)材料归档。每宗违法用地处理材料归档成卷,一式两份,一份乡镇(街道)归档保存,一份报县整治办。

  (一)省、县重点工程、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按当时拆迁协议或安置政策,未超安置面积部分免予处罚。

  (二)农户建房未经依法审批,但当事人能提供乡镇(街道)、建设、国土等部门相关建房收费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的,免予罚款;其他违法建筑物已作罚款处理,当事人能提供乡镇(街道)、建设、国土等部门罚没款收据的免予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处理意见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主动接受处理的,按罚款标准的70%执行,逾期按100%执行。

  (一)在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的通告发布后抢建的,一律予以拆除,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交纳罚款的,违法建筑物一律予以拆除。

  (三)党员干部直接参与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建设,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纠正的,由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按规定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40平方米。

  八、各乡镇(街道)根据《实施意见》及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操作办法,报县整治办备案。

  九、以上处理意见,仅适用于本次土地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的处理。土地使用等相关费用,按当地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的相关规定执行。未尽事宜,由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十、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整治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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