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规范工业用地转让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工业(物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节约集约用地,防止企业投机或变相炒地皮,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近日出台《金义都市新区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规定(试行)》和《金义都市新区土地出让补充协议(示范文本)》。在规范工业用地转让行为的同时,建议市政府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协调机制、补退机制和监督机制,以解决当前工业用地转让审批的时间长、不协同等方面问题。
新出台的《金义都市新区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规定(试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金华市区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精神,结合新区实际研究制定。在结构上分为工业用地转让适用的范围,工业用地转让具备的条件,不允许转让的情形,工业用地收回的情形与价格,转让应提供的资料,部门管理与职责等7个部分。
1.完善合理退出。众所周知,协议出让工业用地,政府往往都是亏本经营,收不抵支。为此,企业退出前必须补缴8-20万元/亩的基础设施与土地等相关费用,以及与新区(开发区)签订的优惠费用和财政补助,否则不予转让。
2.保障有效投入。为保证土地利用率,规定未完成合同约定投资强度总额50%以上,或土地利用不足2/3的工业用地不得转让。
3.鼓励引导回收。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未达到规定投资强度、使用者要求收回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新区管委会收回工业用地。提高回收补偿标准,除该土地使用者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已投入的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同期利息,减去已建建筑物的折旧费,再增加土地部分补偿价格的20%支付退出土地损失费。
对工业用地转让所需提供的资料和所涉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由经济发展部审查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并重新约定相关指标;由规划建设部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由财政金融部收取相关费用;由国土环保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报批手续,补签节约集约用地批后监管的相关协议。同时,对工业用地转让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所有权转让,转让土地使用年限,权利和义务转移等进行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定新出让的土地,受让方须与新区管委会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协议》,增加部分违约责任、土地转让条件、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等内容。如土地使用证换证后满1年,补缴不少于20万元/亩的基础设施与土地等相关费用的,方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建工程未达到30%的,原则上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业、酒店、商场、市场等整体经营的用地原则上不能办理分割(出让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未达到约定土地用途和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要按规定缴纳相应违约金;因规划、基础设施、征地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时交地,需及时告知受让方,并顺延相应开竣工时间,否则由新区按规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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