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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浙江省各市区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高企认定申报条件时间

admin8个月前 (09-28)金华产业信息72

  浙江省朋友们,2022年浙江省各市区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以及高企认定申报条件时间等细则整理汇编,这里给大家整理了浙江省11个地市87个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政策,如果浙江省各市区朋友们想要申报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的话,可以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小编咨询合作,卧涛科技,专注项目申报10年。

  一、浙江省各市区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11个地市87个地区高企奖励补贴)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补贴。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工业企业绩效评价中可给予提档。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当年实际对地方综合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15-20万元奖励补贴;重新认定的每家奖励补贴5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的补助,区级科技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企业(农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3万元的奖励补贴。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10万元奖励补贴,对市外引进(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视同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10万元奖励补贴,区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视同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对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每家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补贴,市外引进(迁入)高新技术企业,视同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补贴。

  凡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示范)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25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县级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重新认定(含县外引进、迁入)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库,在库培育一年以上的企业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时优先推荐;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25万元。对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奖励补贴10万元创新券额度。

  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补贴40万元。县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补贴10万元;首次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补贴5万元。

  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创新型企业分别奖励补贴100万元、30万元,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30万元;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补贴15万元;县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补贴15万元,通过重新认定的,奖励补贴10万元;被认定为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补贴5万元;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企业的,分别奖励补贴3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补贴。对县外引进(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视同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对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原政策20万,参照市级40万)、10万元奖励补贴(参照市级)。

  加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新认定的每家给予40万元奖励补贴,重新认定的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补贴。

  对新认定、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的,分别奖励补贴20万元、10万元;对区外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机构审核,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的,奖励补贴10万元。

  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补贴,重新认定的奖励补贴减半。

  积极组织全市有条件的企业申报高企,对企业自行组织申报材料并首次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凭批准文件)予以一次性奖励补贴10万元。

  切实解决异地高企落户临海的相关政策。加强对异地高企迁入的各项服务,对于整体迁入我市的异地高企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40万元;同时在享受税收、用地、人才等扶持政策方面做好跟踪服务与落实。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补贴;对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补贴。

  首次通过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补贴20万元。

  加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支持力度。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补贴20万元;对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补贴10万元。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梯队建设,认定为浙江省科技型企业和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的,每家奖励补贴2万元。

  对首次认定的规模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贴;对县外新引进的规模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机构审核,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的,按首次认定奖励补贴;对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补贴10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补贴。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补贴,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补贴。

  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与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加快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贴,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补助;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20万元,通过复评的再奖励补贴5万元。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补助,对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的补助。

  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市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补贴5万元、2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40万元;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20万元。

  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10万元,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5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40万元;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20万元。

  培育技术创新主体。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补贴。首次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补贴。

  鼓励创新主体创建。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60万元的奖励补贴。

  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金华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补贴。给予新认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5万元奖励补贴。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企给予10万元奖励补贴。

  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奖励补贴2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补贴3万元。

  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规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奖励补贴,规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半奖励补贴;对认定为金华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8万元补助。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40万元;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20万元。

  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20万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10万元。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补贴2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奖励补贴15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补贴;对年度研发投入增幅达到15%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按研发投入的10%给予竞争性奖励补贴,单个企业蕞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补贴。

  已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且首次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人才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补助;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补助。对市外新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机构审核,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的,享受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政策。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补贴,通过重新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补贴。

  统筹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收收入增量返还奖励补贴资金,对纳入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补助,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的补助;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移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20万元;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10万元;新认定为浙江省科技型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补贴3万元。

  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30万元奖励补贴(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对重新通过认定的,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补贴。

  加大创新主体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补贴(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对重新通过认定的,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补贴(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

  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分别奖励补贴20万元、5万元。对县外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在我县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独立法人企业,自产生销售收入之年起三年内,对企业所得地方贡献部分超过15%部分予以奖励补贴。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补贴;对被认定为市“双高”企业或年度“瞪羚”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或者3万元奖励补贴。

  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4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补贴;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原则上不列入“亩均效益”D类企业。

  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引进力度,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补贴,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补贴。

  对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4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补贴;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原则上不列入“亩均效益”D类企业。

  对当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首次认定的企业奖励补贴40万元,连续认定的企业奖励补贴20万元,中断后再次认定的企业奖励补贴10万元。

  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补贴40万元,期满重新认定的奖励补贴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奖励补贴5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补贴3万元。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奖励补贴20万元、10万元。

  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补贴。对上一年度市外引进(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分别给予30万元落户奖励补贴。

  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补贴;对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补贴。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20万元。

  新认定的(不包括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上级政策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实施科技企业新“双倍增”三年行动计划。对首次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通过创新券奖补类兑现),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农业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补贴,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上和规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补贴。

  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重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县外引进(迁入)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用地,落户3年内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且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一次性补助20万。

  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首次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补贴。对龙港市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10、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对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上给予30万元奖励补贴;企业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给予15万元奖励补贴;企业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给予10万元奖励补贴;重新认定并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所属行业,按规上、规下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补贴。

  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补贴。

  加强对科技创新企业扶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10万元以内的奖励补贴。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对首次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给予10万元奖励补贴。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认定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企业所得税减免额不足20万元的给予补足20万元作为奖补。

  被认定的宁海县科技型给予5万元财政资金奖励补贴。鼓励认定的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网上初审的,给予5万元奖励补贴,已认定为县级科技型企业的不再给于奖励补贴。对首次进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百强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补贴。

  区内企业初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补贴。对自主研发产品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补贴。

  11、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申报补助。对在省科技厅云服务平台提交“国高企”认定申请,并通过专家评审(不含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申报经费补助。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此项补助。

  认定奖励补贴。对获得科技部“国高企”申报认定(不含重新认定)的企业,在享受申报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40万元奖励补贴。

  当年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补贴60万元;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补贴20万元,市外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重新认定后,每家奖励补贴30万元。

  申报补助,对在省科技厅云服务平台提交”国高企”认定申请,并通过专家评审(不含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申报经费补助,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此项补助。

  认定奖励补贴,对获得科技部国高企”申报认定(不含重新认定)的企业,在享受申报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40万元奖励补贴。

  对在省科技厅云服务平台提交“国高企”认定申请,并通过专家评审(不含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申报经费补助(市区财政各承担50%)。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此项补助。对获得科技部“国高企”申报认定(不含重新认定)的企业,在享受申报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40万元奖励补贴(市区财政各承担50%)。为做好“国高企”的梯队培育工作,对首次评定为“市高企”的,给予10万元奖励补贴。同一企业先后评定为“市高企”“国高企”的,按“国高企”标准兑现差额部分奖励补贴。

  对获得科技部国高企”申报认定(不含重新认定)的拱墅区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补贴,其中市、区一比一配套。

  对首次认定并获得通过的国家重点扶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60万元的奖励补贴;对首次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补贴。对迁入我区的国家重点扶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的奖励补贴。

  对新认定和新引进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蕞高15万元的资助(新引进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贡献按一个会计年度计算)。

  对新引进的国家重点支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补贴60万元;对区内培育的国家重点支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一次性奖励补贴40万元,三年后通过重新认定再奖励补贴20万元。

  鼓励企业申报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雏鹰计划企业、青蓝计划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农业科技企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1万元奖励补贴。

  将“市高企”纳入“雏鹰计划”培育工程体系,对新认定的“市高企”每家给予20万元培育经费资助。对申请“国高企”认定,并通过省级评审(含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申报补助;对获得“国高企”认定(不含重新认定)的企业,在享受申报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40万元奖励补贴。

  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助30万元(重新认定补助10万);新认定为市高新技术企业补助10万元。新列入规上高新技术产业企业补助10万元。规上高新产业企业年纳税销售额增长10%以上,给予5万元补助。新引进落户淳安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补贴。

  对提交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并通过省级评审(含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申报补助(含杭州市奖励补贴)。对首次认定为“市高企”、“国高企”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奖励补贴(含杭州市奖励补贴)。对新引进的“国高企”给予50万元奖励补贴。

  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助30万元(重新认定补助10万);新认定为市高新技术企业补助10万元。新列入规上高新技术产业企业补助10万元。规上高新产业企业年纳税销售额增长10%以上,给予5万元补助。新引进落户淳安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1、舟山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间: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截止时间预计为6月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宜兴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间:为便于开展服务和审核推荐工作,市科技局分三批集中受理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5月31日、6月30日、7月29日,申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每年仅限申报1次)。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关于2022年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政策及认定条件、申报时间安排等具体内容,小编暂时就和大家聊到这里了,那么如果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等地企业想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话,可以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小编咨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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