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2020]第2号
根据国务院批准、由自然资源部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自然资函〔2020〕6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G60沪昆高速公路金华互通至浙赣界段改扩建工程(衢州段)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现就沪昆高速公路金华互通至浙赣界段改扩建工程(常山县段)建设用地
1、项目名称:G60沪昆高速公路金华互通至浙赣界段改扩建工程(常山县段)建设用地。
2、项目用地位置:大桥头乡莲塘村;辉埠镇、辉埠镇久泰弄村;金川街道金川弄村、上埠村、徐村村;青石镇阁底村、虹桥村、湖头村、江家村、山头村、山溪边村、塘边村;球川镇红旗岗村、后弄村、黄泥畈村、九都村、龙绕村、沙安村、新店村;同弓乡关庄桥村、湖石头村、金川源村、山边村、同心村;招贤镇大弄村、樊村村、鲁士村、泉目山村、山底村、五里村、象湖村;紫港街道大弄口村、姜家堡村、狮东村、枧头村。
3、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0〕64号;批准时间:2020年1月19日。
4、批准征地面积:G60沪昆高速公路金华互通至浙赣界段改扩建工程(常山县段)建设用地57.4894公顷(征收集体土地55.5703公顷;使用国有土地1.9191公顷)。
征收土地按常政发〔2017〕80号文件规定,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除的,按常政发〔2012〕74号、常政发〔2014〕1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G60沪昆高速公路金华互通至浙赣界段改扩建工程(常山县段)
G60沪昆高速公路金华互通至浙赣界段改扩建工程(常山县段)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常政发(2015)13号文件规定执行,采用社会保障、货币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有申请协调和裁决的权利。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常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征地补偿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本方案公告期满经常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自然资源部门网站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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