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的浙土字(3307)A[2021]-0009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金华市婺城区2021年度计划第二十四批次建设用地。
环城南路以北、武义江以西一期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东至:武义江,西至:房屋,南至:环城南路,北至:公园。
环城南路以北、武义江以西二期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东至:武义江,西至:房屋,南至:环城南路,北至:房屋。
因环城南路以北、武义江以西一期项目需要征收三江街道洪坞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3.1385公顷。其中农用地3.1385公顷:含耕地3.1385公顷。
因环城南路以北、武义江以西二期项目需要征收三江街道洪坞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2.2794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2894公顷;未利用地1.99公顷。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38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及安置方式按照《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21〕13号)等文件执行。
五、金华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7)A[2021]-0009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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