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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推进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发〔2007〕50号)有关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金华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市区一级土地:市区一环路以内的区域。

  市区二级土地:一级土地以外、市区二环路以内的区域,北起杭金衢高速公路以南、西起北山路以东、南起二环北路以北、东起二环东路北延伸段以西区域。婺城新城区区块:北起金华江以南、西起白沙溪以东、南起环镇南路以北、东起二环西路以西的区域。

  市区三级土地:二级土地以外的区域,东起金丽温高速公路、金温铁路以西,南起三环南线以北,西起三环西线以东(含石门农场),北起杭金衢高速公路以南、金千线以东、竹马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西控制线以东、竹马至金店公路以东、城市总体规划北向用地界线以南、芙峰街北延伸段以西、金兰北线东延伸段以南、玉屏街北延伸线以西区域(包括竹马乡、苏孟乡、长山乡的行政区域)。

  市区四级土地:三级土地以外各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市区土地等级边界的划分,以道路中心线为依据。

  市区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6元;市区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市区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市区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1.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纳税申报期限,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范围,均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2.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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