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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22〕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省政府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浙土字(3311)A〔2022〕-0005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丽水市2022年度计划第七批次建设用地。

  丽水市2022年度计划第七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具体范围以红线图为准)

  莲都区碧湖镇三峰村集体所有土地2.3382公顷,其中耕地0.9964公顷,园地1.3418公顷。

  莲都区碧湖镇概头村集体所有土地4.4763公顷,其中耕地2.2874公顷,园地2.1889公顷。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42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参照《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政发〔2021〕32号)文件执行。

  五、丽水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11)A〔2022〕-0005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不服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联系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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