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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信息公开指南

admin2年前 (2024-09-28)金华产业信息48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推进工业用地管理模式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传线.通信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18号;邮政编码:321000。反馈截止时间为

  《金华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金华市区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加强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推进工业用地管理模式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办法。一、强化工业用地规划保障

  结合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修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聚焦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链,对现有产业布局进行空间整合。科学布局各类产业平台,统筹谋划产业发展空间,优化工业用地布局,引导产业集中入园,培育优势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外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零星工业用地。(牵头单位:市资规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2.划定工业控制线。

  树立“像保护耕地一样保护工业用地”理念,保障制造业用地空间,加快产业平台“破散促聚”,科学划定工业控制线。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工业用地现状、区块规划功能定位、工业产值等情况,分析规划工业用地比重,科学确定规划工业用地总量,全市划定工业用地规模不少于40万亩。(牵头单位:市资规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3.保障新增工业用地。

  优先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用地,积极争取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指标预支力度,逐步提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工业占比。严格控制“退二进三”规模,每年工业用地出让规模占土地出让总量比例不低于30%。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工业产业发展布局及区域发展目标定位,科学确定年度新增工业用地规模,并确保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市资规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二、优化“标准地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优化招商引资项目联审机制,围绕“2+4+X”产业体系,重点聚焦“优大强”项目招引。建立尽职调查机制,对招引项目特别是单独供地项目实行尽职调查全覆盖,把好项目落地“源头关”。(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中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资规局,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5.明确“标准地”指标体系。

  深化“标准地”改革,全市新批工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全覆盖。明确“标准地”指标体系,将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特殊行业除外)、亩均税收(一般不低于30万元)、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400万元)、亩均产出(一般不低于500万元)、单位排放标准增加值、单位能耗标准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等指标,作为控制性指标一并纳入。(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6.

  全市新出让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双合同管理,工业用地地块出让时,将《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作为出让文件一并公告。竞得人应先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者其指定部门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再与资规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拒绝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的,竞得结果无效,没收竞买保证金。《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应约定违约责任以及土地收回情形和补偿标准。(牵头单位:市资规局、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7.

  鼓励各地探索开展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和租赁期。弹性年期一般不超过30年,各地合理设定15年、20年、25年、30年等出让年限。通过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与弹性出让总年期一般不超过30年。出让期满前1年,可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的可续期,并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重大招商引资、重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等鼓励类产业用地的土地出让年限可按40年确定,实行一次性整体出让。出让地价按照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年期50年对应的地价进行修正。市区于2022年制定出台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牵头单位:市资规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8.

  “交地一件事”。优化工业用地审批流程,提前服务、并联审批,落实减材料、数据跑、代办制等措施,优化集成相关事项,“实现工业用地“交地一件事”。项目业主一次性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缴清土地出让金后,资规、建设等部门一次性完成交地及审批有关工作。核发交地确认书时,同步颁发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助力企业早拿地早开工。(牵头单位:市资规局、市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二、强化开发建设履约监管

  工业项目拿地开工后,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工程质量、安全,加强进度管理。发现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承诺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项目业主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资规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原则上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项目竣工以建设部门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为准。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指导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相关条款执行。(牵头单位:市资规局、市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10.

  项目在初始运行期届满30日内,项目业主应提出达产复核书面申请;若在初始运行期间内,企业达到达产复核要求的,可提前提出达产复核申请。有关部门应及时开展达产复核,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未通过复核的,指导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达产的评价期不少于5年,评价期内可统筹平衡。(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资规局、市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11.

  由市经信局牵头,建立达产复核验收与工业企业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联动机制,将《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承诺履约的相关指标纳入亩均效益评价中,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实施用地、用电、用能、用水、信贷资金等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同时作为土地转让、处置和续期的参考依据。(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资规局、市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12.

  “以地管企”应用。推广“以地管企”做法,利用数字化手段,建立完善工业用地数据库,推动区域内工业用地和企业精准匹配,实现“地企对应”,多跨串联部门和主体加强对工业企业履约监管,精准整治高耗低效工业企业。(牵头单位:市资规局、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13.

  工业用地综合监管。深化低效用地整治“新四破”专项行动,加强低效用地综合监管,细化低效工业用地认定和销号标准,整治提升低效工业用地,引进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的优质企业,加快“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推进资源要素科学精准配置。对新供工业用地,实行“建设期+投产期+剩余年限使用权”分阶段权证管理,构建土地赋权与承诺兑现挂钩机制,达产验收通过前,不动产登记证书备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价值以土地出让总价款为最高抵押额。(牵头单位:市资规局、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市税务局,各县

  .建立健全土地二级市场。加强二级市场管理,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土地二级市场管理机制,严格落实政府优先收购权,并按照约定价格收购。加强工业用地(厂房)租赁和抵押管理,以市场手段撬动存量工业用地的流转盘活。工业用地进入二级市场的,应纳入双合同管理。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前,应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受让方拒绝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的,不得进行转让。(牵头单位:市资规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15

  .优化司法处置联动机制。健全完善府院联动机制,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处置破产企业工业用地,化解处置矛盾。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在优化资源配置、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规范经济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及早对破产企业进行甄别、排查,做到提前预防、及时救助、有序退市。鼓励国资企业、优质企业参与司法竞拍取得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提高司法处置低效用地再配置利用效率。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工业用地,参照新供应工业项目进行双合同管理。(牵头单位:市资规局、市法院;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四、规范工业用地收回管理

  .完善决策机制。各地要强化“像保护耕地一样保护工业用地”理念,结合工业控制线划定,建立“动态平衡”机制,鼓励“退二优二”,避免随意“二进三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规范工业用地收回决策机制,每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工业用地收回年度计划,并报市政府备案。重点对城市有机更新、片区改造、低效用地等工业用地实施收回。(牵头单位:市资规局、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17

  .完善评估机制。进一步加强土地估价机构管理,保证土地估价成果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评估机构从事土地收回价格评估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执行估价规范和标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土地评估活动和结果。资规部门加强土地评估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评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土地评估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会员机构从业行为,按照章程规定对会员机构给予奖惩。(牵头单位:市资规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18

  .完善补偿机制。对于按“标准地”出让并在双合同管理中对工业用地收回已作出约定的,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收回。对于原合同或协议对工业用地收回未作出明确约定的,应加强全市工业用地收回补偿统筹,各地补偿内容包括工业用地剩余年限价值补偿、地上建筑物补偿、腾空搬迁奖励等三个方面。工业用地剩余年限价值补偿,可参照周边同类土地市场价格评估剩余年限土地收回补偿价值。建筑物价值,由具备

  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腾空奖励最高不得超过补偿款的20%。因政府原因造成未开发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按照退还原土地出让金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收回。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的,收取20%的闲置费;闲置满

  两年的,土地无偿收回;未闲置但未开发建设完成的,土地按照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扣除违约金后收回。(牵头单位:市资规局、市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19

  .完善再利用机制。加强收回低效用地的再开发利用,优化低效用地整治路径,建立“一企一档”信息库,通过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退二优二、退二进三、收购储备、提高容积率、提高亩均效益、司法拍卖等多途径,按照“工地姓工”原则,逐宗制定整治提升方案和具体措施。(牵头单位:市资规局、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市法院,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五、强化工作保障

  充分发挥发改、经信、财政、资规、应急、建设、商务、生态环境、统计、招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系统推进全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工业用地出让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改革。(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资规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21.

  结合“亩均论英雄”、“腾笼换鸟、凤凰涅槃”和低效用地整治“新四破”专项行动,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部门推进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建立季度通报制度。建立跟踪督查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大项目批后监管和执法监察力度。(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资规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22.

  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要求,以“精准化、高效化”配置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原则上在市域内流通使用,新增用能指标总量优先用于保障招引10亿元以上重大制造业项目。成立由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产业基金,支持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招引重大产业项目。(牵头单位:市资规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23.

  充分发挥新闻导向作用,利用传统媒体及互联网媒体等渠道,围绕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和低效用地整治政策创新,广泛宣传、集中报道、深入解读,提高政策宣传面和知晓度;及时总结全市典型案例,推广成功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营造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局、市资规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投资促进中心,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

  为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根据《金华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在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生命周期及我市工业产业发展趋势,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依法综合确定合理年期出让工业用地。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可以按确定的年限一次出让,也可以采取先租赁后出让的方式办理。

  本《细则》下发后,市区供应的工业用地适用本细则。2022年供应的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少于40%采用弹性年期出让方式,2023年后供应的工业用地采用弹性年期出让方式。第四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依托工业用地出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发改、经信、财政、资规、建设、商务、生态环境、统计、招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设定产业准入标准,根据项目产业类型、投资强度、行业特点确定具体出让方式和出让年限,明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一般不超过30年,以5年为单位,合理设定15年、20年、25年或30年等出让年限。通过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与弹性出让总年期一般不超过30年。重大招商引资、重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等鼓励类产业用地的土地出让年限可按40年确定,实行一次性整体出让。各区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内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和租赁期。出让期满前1年由受让方提出申请,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以续期,并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按照现行工业用地出让程序执行,由资规部门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和程序供地。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的,由资规部门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和程序确定承租人,明确约定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的条件,达到约定受让条件后,按照协议出让方式签订出让合同,转为出让建设用地。第七条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后让实行最低价标准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采用先租后让方式的,受让方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或者先租后让实行绩效评估管理,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按租赁或者出让两种供地类型分别开展评估,制定相应后续管理措施。第九条

  工业用地先通过租赁方式供应的,由资规部门与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中约定承租人应当与区政府或其指定部门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承租人可以持租赁协议到发改、住建、环保、消防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或者租赁期满后,

  转为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的,由资规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受让方应当与区政府或其指定部门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租赁合同须明确租赁期内不得整体或部分转租,出让合同须明确企业依法转让、转租、抵押不动产时的具体要求。租赁和弹性年期出让的

  《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应当约定开发建设要求、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产出、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以及违约责任追究要求。经认定,租赁和出让用地履约情况考核验收未

  达到约定标准的,应按要求限期整改。租赁用地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解除租赁合同,租金不予返还;出让用地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区政府(管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收购标准在协议中约定,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可保留使用的,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受让方;无法保留使用的,由受让方自主拆除或无偿移交区政府(管委会)。第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规定。第十一条

葛毅明微信号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391219793 
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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