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项目用地管理切实提高集约用地水平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障工业等生产性项目用地,对加快经济发展,提升工业化、加快城市化和推进城乡一体化起着基础性作用。近年来,各地工业用地总量大幅度增长,年增长率超过国内生产总值、工业产值、工业税收的增长率,促进了工业项目集聚、工业园区建设和招商引资环境优化。但在工业项目用地使用中,仍存在供地率低、投资强度低、土地利用率低的现象,部分企业存在圈占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闲置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切实提高工业项目集约用地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向工业园区、开发区集中,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选址要避开标准农田,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科学规划功能分区和用地结构,提高集约利用程度。各县(市)单个项目用地在35公顷及以上,金华市区单个项目用地在10公顷及以上,在项目选址和立项前,要经市国土资源局预审后报市政府同意,其它项目用地按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预审,未通过预审的建设用地一律不得报批。
二、实行工业园区、开发区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每年初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各地的农用地转用、征用的控制规模,参照各园区、开发区上年人均用地规模、供地率、GDP增长率、税收增长率等指标,确定各工业园区、开发区的年度建设用地总量,促使工业园区、开发区在有限的建设用地内集约用地,提高产出率。
三、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和企业内部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三项建设用地所占比例控制指标按《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中金华市区在省定控制指标基础上,再进一步提高集约用地的程度,原则上按杭州、宁波、温州一类城市区域修正投资强度、容积率两项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四、合理控制企业建设用地绿化率,提高建筑密度。绿化率实行园区平衡和单个企业达标相结合,单个企业的绿化率不低于20%,工业企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30%-45%。
五、加强工业项目用地供地后的管理。由市经贸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开发区管理部门对工业项目用地开发时限和进度、投资强度进行跟踪监察。供地批准后满一年未动工的,依法收取闲置费;供地批准后满两年未动工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项目用地部分动工的,未动工部分按闲置用地查处。对工业项目供地原则上不得安排二期或二期以上一次性供地,确需二期或二期以上预留土地的,实行规划控制,远近结合,分期实施,待具备开发条件后再行征地和报批。
六、各工业园区和开发区要制定工业用地协议出让最低限价报地方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最低限价要一年一定,逐年调整。协议出让工业用地必须公示,有两个以上企业竞争建设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出让土地。
七、工业项目用地一律不得改变用途,根据建设规划确需改变用途的,由政府按原用途成本价收回再依法供地。转让工业用地的,园区和开发区等有关部门应收回优惠政策和政府基础设施配套的投入,否则,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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